本校不適任教師處理情形
本校於100年8月1日起不續聘教師1人,因教師評鑑連續二學年待改進(未通過),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、專任教師聘約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不予續聘,經教育部100年5月11日臺人(二)字第1000075333D號函同意照辦。